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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子生产者回收责任讨论

生产者延伸责任(ERP)政策必须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及其多样性。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具有灵活性,以个案为基础,而不是对所有的产品设定同一个政策。特别是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责任,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政策的设计还要尽可能减少搭便车的行为。

  如某打印机厂商表示乐意挨家挨户上门回收其产品,因为在回收过程中,可以提高该<--NEWSZW_HZH_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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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ZW_HZH_END-->公司的形象(image),从而有助于企业的发展。而某手机厂商表示直接从消费者手中回收手机有困难。两个公司对废弃产品的回收责任表现出的不同态度,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产品销售对象不一样。前者的产品——打印机,主要销售给企事业单位,回收容易。后者的产品——手机销售给千家万户,回收已超出手机制造厂商的能力。

  日本在立法对电子产品进行环境管理时,也有过争论。有的主张从家电着手,有的主张从办公电器(如复印机)着手。最后,立法者决定从家电着手,制定了特种家电循环法。其基本考虑是,家电散落在千家万户,回收困难,办公电器的回收相对容易。如果困难问题都能够解决,那么,容易的问题就更不再话下。但目前,特种家电循环法的实施不很理想,日本不少专家在反思,当初的决策——先难后易的做法——是否是对日本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作出了过高的过于乐观的估计。

  但毫无疑问,生产厂商必须对其废弃的产品承担一定的回收责任,以激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设计更有利于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以减少自己处置的负担。

  在欧洲,较早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管理废弃电器的国家,如丹麦、瑞典、瑞士等国家,具有如下特点:国土面积小(几万到几十万平方公里),人口少(一般在1000万以下),城市化水平高(一般在70%以上,甚至80%—90%),经济非常发达,人均国民收入达2万多甚至3万多美元,市民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高,法律实施相对容易。而我国经济实力较弱,人均GDP约1000美元,相当于欧盟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的4%;城市化率较低,不足40%;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基础,笔者认为现阶段在中国生产者至少应承担以下责任:

  1、被动回收和管理责任:即如果消费者将废弃产品返还给生产商,生产商有责任无条件接受这些废弃产品并负责处理;

  2、信息责任。生产商有责任告知公众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告知公众该产品废弃后如何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或处置;等等。

  3、生产者有责任承担一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消费者不能随意丢弃电子产品。

  厂商承担消费者返还产品的处理责任,将激励产品进一步改进产品设计,使之有利于循环利用和降低最终处置成本。而现阶段,我国电器产品尚未大规模废弃,大部分还是流入二手市场或暂时贮存起来搁置不用,愿意返还给生产商或零售商的废弃产品量更少。因此,实施生产者被动回收及管理责任,不会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负担。实施生产者信息责任,也不会给企业增加无法忍受的负担。因此,实施生产者被动回收及管理责任和信息责任,不会给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又可以为深化生产者延伸制度打下社会基础并积累经验。

  此外,实施信息责任,还可以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以及愿意承担其产品废弃后处理处置责任的企业的产品,扩大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fj/show-4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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