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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资源的矿业管理

一、金属矿产资源的矿业管理体制

 
   
我国金属矿产资源的矿业管理体制,在1998年3月以前和之后有所不同。
   
1998年3月之前,金属矿产的勘查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进行,其开发利用则由工业部门负责。
   
地质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地质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地质工作;对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它除负责全国性、区域性地质调查外,还进行包括金属矿产资源在内的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矿产资源的勘查。
   
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制定有关规划、法规,并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和监督工作。1983年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后,冶金工业部主要主管黑色冶金工业。冶金工业部的地质勘查系统属于专业地质勘查部门,主要进行钢铁工业所需要的铁矿、锰矿、铬铁矿及其他有关原料的勘查工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4月,它是以生产经营有色金属矿产品、冶炼产品为主的全国性集团公司。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之一,是地质、矿山、冶炼、加工生产为一体的经济实体。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地质勘查系统属于有色金属的专业地质勘查部门,主要进行铜、铅锌、铝土矿、镍、钼、钨、锡、汞、锑、锂、铍、铌、钽等等金属的勘查工作。 
   
国家黄金管理局是1988年8月国务院根据黄金工业发展的需要批准成立的,它对全国黄金工业,实行勘探、开发、生产建设统一管理职能。1993年由于国家机构精简,重新划归冶金工业部内属机构。
   
中国黄金总公司成立于1979年,与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合署办公。由于黄金地质勘查不能满足黄金工业发展的需要,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所辖三个支队。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撤消,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同意改为中国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指挥部与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中国黄金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后,金属矿产的矿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原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都划归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由该部设置的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由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探矿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工作由地质勘查司负责,而矿产勘查任务则交给该部直属的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
   
原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冶金工业局,它是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②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③研究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④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⑤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工业产需衔接的建议;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⑥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⑦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置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主管有色金属行业,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拟定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②组织制订有色金属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③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④指导和推动国有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组建分品种的直属有色金属企业集团,组织其他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工作,推进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⑤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⑥组织政府间有色金属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⑦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金属矿产的矿业法规与制度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勘查的单位申请勘查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照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发给勘查许可证,即授予探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按照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至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审批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国家对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实行保护性开采。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将钨、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按照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资源税,进入国家财政收入。另外,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还应按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为了加强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5日冶金工业部发布了《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我国政府再次对黄金产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允许外商参与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发。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
   
关于金属矿产的矿业法规,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相应的规章、条例和办法。这些对我国矿产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走上法制化道路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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