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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镍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254000 镍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5.5 5
28273500 氯化镍 5.5 5
28332400 镍的硫酸盐 5.5 5
75051100 纯镍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6 5
75051200 合金镍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6 5
75052100 纯镍丝 6 5
75052200 镍合金丝 6 5
75061000 纯镍板、片、带、箔 6 5
75062000 镍合金板、片、带、箔 6 5
75071100 纯镍管 6 5
75071200 镍合金管 6 5
75072000 镍及镍合金管子附件 6 5
75081010 镍丝制的布 6 5
75081080 工业用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6 5
75081090 其他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6 5
75089080 其他工业用镍制品 6 5
75089090 其他非工业用镍制品 6 5
85073000 镍镉蓄电池 10 8
85074000 镍铁蓄电池 12 8
85078010 镍氢电池 12 8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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