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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钨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259011 钨酸 5.5 5
28259012 三氧化钨 5.5 5
28259019 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5.5 5
28418010 仲钨酸铵 5.5 5
28418040 偏钨酸铵 5.5 5
28418090 其他钨酸盐 5.5 5
28499020 碳化钨,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
81011000 钨粉 6 5
81019600 钨丝 8 5
81019990 其他钨制品 8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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