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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钴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8号),现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煤炭。

  (二)特办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碳化硅、镁砂、矾土、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四、许可证局、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4 8105201000 钴湿法冶炼中间品 千克
8105209001 钴锍及其它冶炼钴时所得的中间产品 千克
8105209090 其他钴锍、未锻轧钴、粉末 千克
8105300000 钴锍废碎料 千克
8105900000 其他钴及制品 千克
2827393000 氯化钴 千克
2917112000 草酸钴 千克
2836993000 碳酸钴 千克
2822001000 四氧化三钴 千克
2822009000 其它钴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包括商品氧化钴,但四氧化三钴除外) 千克
2833299010 硫酸钴 千克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4869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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